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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管辖

离婚案件管辖

离婚案件的管辖通常遵循以下原则:

1. 原告就被告原则 :一般情况下,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2.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: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,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3. 特殊管辖规定 :

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,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4. 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的管辖 :

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,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,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5.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:

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,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双方都是军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6. 其他特殊情况 :

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;

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;

被告被劳动教养;

被告被监禁;

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,

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以上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则。需要注意的是,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,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以获得准确指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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